一些公司为了改变经营,以获得更有优势的利益,那样就会公司注销成立新公司。而一般公司注销后又设立新企业的,新公司都无需承担原企业的债务,但如果公司未依法清算的,如未清算、不真实清算、清算未公告债权人等,公司股东要对原公司未清偿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按规定,不管公司是由于哪些原因要注销登记的,都需要先依法清算后,才能注销登记,不然公司股东都需要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此,公司注销成立新公司,公司股东存在以下行为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1、未在法按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致使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股东应在导致损失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使公司主要财产、账册、要紧文件等灭失,没办法进行清算的,股东应付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股东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导致损失的,股东应付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未经依法清算,以不真实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股东应付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致使公司没办法清算,股东应付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因此,公司注销后新设企业的,股东需不需要承担原债务,主要看公司是不是依法进行了清算,一般经过清算的,即便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都无需在承担原公司债务了。不过,股东存在出资缺陷、抽逃资产等问题的,仍要承担原公司债务。如果是债权人追款时遭到拒绝等的,那样建议可以在必要时找个专业律师介入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