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一方可否向另一方索要“青春损失费”?
现在,社会上男女双方在订立婚约或恋爱期间发生性行为或者同居的现象比较常见。但性行为或同居行为,可能对双方导致直接的损害,特别对女方,可能致使其怀孕、流产;除此以外,在此种状况下分手对无过错方的精神,都是一种巨大的打击,所以一旦双方分手,受损方需要他们赔偿“青春损失费”,便成为了一种理所当然的事。
然而,从法律上看,这种索要“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的行为并没任何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中,即便一方提起了诉讼,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等赔偿请求,一般也不会予以支持。由于,在国内,婚约不过是男女双方为以后缔结婚姻而作出的事先约定,是普通民事行为,并不受国内法律保护,因此,一方违反婚约,无论其是不是存在过错,都不产生法律上的赔偿依据,而他们均不可以需要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一方当事人以索要“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为由,对他们推行精神上的胁迫或身体上的强制、伤害,则应认定为敲诈勒索,受害方可依据具体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本问题的症结在于当事人不可以正确理解“青春损失费”在法律上的定性。
解除同居关系将来,可以协商处置同居期间的财产;假如你们不可以就此达成一致建议,你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需要分割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