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纳贿罪,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别人财物,为别人谋取利益,情节紧急,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手续费的行为。单位纳贿罪的主体是单位,而且只能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国有单位。
单位纳贿罪与纳贿罪不同如下:
1、纳贿罪中索取别人财物的,不论是不是“为别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纳贿罪;非法收受别人财物的,则需要同时拥有“为别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纳贿罪。而单位纳贿罪中索取别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别人财物,则需要同时拥有为别人谋取利益之条件时,才能构成犯罪,如某国有单位虽然索贿但没为别人谋取利益的尚构不成单位纳贿罪。另外值得注意,纳贿罪中索贿的刑法明确规定要从重处罚,而单位纳贿罪中索贿则不是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2、纳贿罪是复行为犯,构成此罪的国家员工还需具备“借助职务便利”的行为,即借助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为别人谋利益的行为;而单位纳贿罪只须国有单位索取、非法收受别人财物,为别人谋取利益且情节紧急的就构成单位纳贿罪,没需要构成此罪的单位需要具备借助本单位有关职务或职权的行为。
3、单位纳贿罪中需要具备“情节紧急”的行为,且该“情节紧急”是构成单位纳贿罪的必要条件,是区别罪与非罪的规范,而纳贿罪的定罪中没该情节的需要。
4、纳贿罪中存在着斡旋纳贿行为,即国家员工借助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员工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纳贿论处。而单位纳贿罪中则没有斡旋纳贿行为,即国有单位借助其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有单位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则不构成斡旋纳贿犯罪。